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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上最严广告法实施
  •     9月1日凌晨2点多,杭州一家电商公司的品牌部负责人何小姐拖着疲惫的身子下班回到家,来不及洗澡倒头便睡。新《广告法》出来了,为了修改商品文案,何小姐和她的团队已经疯狂加班了2天2夜。


      新《广告法》9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广告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比如禁止10岁以下童星代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允许明星代言;禁止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等等,堪称“史上最严”的广告法。


      杭州一家电商连续加班了6天6夜


      新《广告法》加强了虚假宣传广告的管理,其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精确、顶级、最低、最具、独家等等常见宣传已经被列入广告违禁词了。


      新《广告法》实施后,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已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商品文案,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设计部的31名员工从8月26日开始就已经排查和修改文案了,特别是昨天,所有人加班到了凌晨一两点才下班。”9月1日,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管辉说。


      昆汀科技是杭州一家规模电商,不仅经营着自己的电商店铺,还为各大电商平台供货。旗下商品分为电器、化妆品、百货和食品四大品类,其中包括了飞利浦美容仪器、美加净、美丽加芬、金寇、片仔癀、卫龙等多个国内国际知名品牌。


      管辉说,因为公司涉及的商品品类比较多,而且覆盖了天猫、京东、唯品会、当当、聚美优品等所有电商平台,商品的SKU(库存量)达到了10000件以上,所以在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之前,文案的排查和修改任务特别繁重。


      从上周三开始,设计部的主要精力花在了文案的调整上。“几乎每天都在加班,前天作最后的排查,有些员工忙到昨天凌晨还在公司里上班。”管辉说。


      除了昆汀科技,8月末的最后一天,对于所有电商的设计部和品牌部来说,成了“黑色星期一”。


      杭州一家原本定于“双11”正式上线的跨境电商平台,本来店铺的页面设计和商品陈列都已经完成,但因为新《广告法》即将实施,8月末的几天都在加班修改文案。“所有商品的文案和首页文案都必须重新调整。”其品牌部负责人说。


      “对电商来说,《广告法》实施前的几天几乎都在加班加点。”一家电商企业的负责人说,特别是公司负责文案设计的部门,工作强度堪比“双11”。


      来不及改文案 网店首页显示“系统故障”


      和连夜卖力修改文案的电商相比,有些商家则略显得反应“迟钝”。


      9月1日早上,海尔的天猫旗舰店在首页最显眼的位置用红色背景提示用户:“为迎接新《广告法》诞生,我们不得不进行页面调整,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新页面将很快和大家见面!”


      不过截止到发稿前的晚上6点半,新页面还迟迟未出现。


      除了海尔,威露士的天猫官方旗舰店也“拖了后腿”,同样截至昨天晚上,首页页面依然显示“系统故障,正在恢复”。


      新《广告法》下房产广告该怎么玩?在昨天的微信朋友圈里,房产开发商们成了“调侃”对象:比如开发商惯用的广告语“中央湖王,震撼上市”,被改成了:“一开门,我以为看见了海”;“开盘降价20%”被改成了“以一个诚意的价格庆祝开盘”。


      管辉说,新《广告法》实施,电商普遍反应非常及时,这说明电商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实体商家因为修改和制作文案需要一定的周期,所以大部分在8月份甚至更早之前已经完成了修改;而电商大部分选择在9月1日的节点更换新页面和新文案。


     新《广告法》共“五条八处”涉及互联网


      在总计75条的新《广告法》中,有“五条八处”明确涉及互联网,包括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其中,除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是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外,其余三条均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予以规范的条款。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简单说,《广告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广播、电视、报刊音像等传统广告发布者等同视之,也就相当于承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广告法》下的广告发布者。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显然,按照此条规定,互联网已经正式明确为广告的发布渠道或平台。此前,包括门户、搜索等在内的诸多互联网广告发布平台,大多以“技术服务”名义为用户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如今,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今后包括新浪、腾讯等在内的门户网站,以及百度、搜狗等在内的搜索平台,以及京东、淘宝等在内的电商平台,不适宜再以“技术服务”为名从事广告发布之实。


      此外,针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形式,该条特别明确需可以实现“一键关闭”,如不提供将可能面临广告主将会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根据此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有“主动审查和主动制止”的义务。如果未及时制止,将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多种处罚。


     四类广告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8月份在监测中发现22则医药类广告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比如“莎普爱思滴眼液”药品广告中利用“郎平”作为广告代言人;“汤臣倍健”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姚明”作为广告代言人;“海昌隐形眼镜”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蔡依林”作为广告代言人;“美莱医疗美容医院”广告中利用“熊黛林”作为广告代言人。“新法实施后,以上四类广告不得再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浙江省工商局广告处的杨处长说,和以前的《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的苛刻堪称“史上最严”。比如,对于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以处以200万的罚款;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等违法情形的,直接处20万元以上罚款;违法广告企业还可能会被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一系列处罚。“此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发布均负有连带责任。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新《广告法》实施以后,工商部门对广告的监测力度也会进一步加大。”杨处长说。


      针对很多广告中出现的专业数据,比如“去菌率99%”“一节更比六节强”“一晚只需一度电”等,“新法规定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杨处长说,同时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也应当明确表示。另外,广告引用时,不能断章取义、虚构事实、故意隐瞒,标明引证内容的出处,可以查询验证。“如果消费者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查到的数据,商家可以在广告中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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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到违反广告法”用于广告词也涉嫌违法


    这一被誉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并提高了相关处罚力度,由之前的退一赔三提高到一经发现,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使用极限词就罚款20万起的规定也引发众多调侃,不少文案人员创造出“好到违反广告法”等表述。对此,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应钧认为,广告法并没有禁止宣传销量好坏,但“好到违反广告法”本身是一种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的表述。这些文案如果作为朋友圈的图片或者文案人员的调侃进行发布,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作为广告发布,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广告法已执行了20年,很多企业和媒体依据过去法律做广告养成了习惯,对新广告法变化应尽快了解,工商部门下一步也将加大培训和宣讲力度。


    “驱车20分钟到机场”不能用


    新的广告法中,还对房地产广告进行限制。条例中明确规定,房源的信息应当真实,面积要标注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政府条件作误导宣传。像“驱车20分钟可到达机场”这种用语不能用,不少为地产做广告的公司也不淡定了,明明离地铁、学校很近却不能说。一家专为房地产公司做广告的广告公司给出示范:“别看广告了,直接坐地铁若干号线来看房吧,腿不会走断的。”


    手机APP也纳入广告监管


    新法实施后对普通市民也有限制,如果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转发广告也有约束。


    新《广告法》规定,无论单位还是自然人,有无收取费用,只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构成了广告行为。如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那么广告发布者就可成为索赔对象。


    “收到微信红包的朋友,请帮我转发一下广告。”张小姐经常在微信群看到“发红包求转发”的信息,抢到红包后会顺手在朋友圈转发一下。但从9月1日起,帮忙转发广告就要“三思”了,因为新法明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网站、甚至手机APP等平台都纳入了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范围。如果转发广告存在违法情况,发布者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基于最严广告法的实施,针对其颁布的新规,启成网络科技同步为客户提供修改商品文案的服务。启成网络科技,专业服务于中小型企业的整合网络营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电子商务及网络营销综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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